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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15 11:24: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O八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试点开展滚动年报工作的通知》(市监信〔2018〕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我局自公告之日(2019年4月18日)起实施商事主体滚动年报,即商事主体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上一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不包含外资分公司,外资分公司实行滚动年报)和归属海关管理企业、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充装单位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外不实施滚动年报,年报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实施滚动年报,年报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