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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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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2 11:22: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是基金管理人,取得管理费销售收入约400万/年,运营契约型资管产品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预计收入约200万/年,我司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

【契约型资管产品申报的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是代基金投资人申报的,实际是由基金投资人承担的】,请给予明确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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