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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已取得清税证明)需提交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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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9 10:50: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答: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公司注销应提交如下材料: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3.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5.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8.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5、6、7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9.企业领取了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合并、分立协议规定无需清算的,无需提交第5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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