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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执照新增“在线教育”或其他在线教育、培训类经营范围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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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9 10:52:4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此前,工商部门在受理企业关于新增或变更“在线教育”或其他在线教育、培训类经营范围时,均以“因涉及教育、培训事项,必须有教育部门前置许可方可办理”为由,无法顺利办理前述相关经营范围的新增、变更。2019年7月12日,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了《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该实施意见明确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进行备案,并根据第二(四)(五)项内容规定可知,线上培训机构应具备ICP备案及ICP许可证,并对相关培训课程、人员等内容进行备案,便可从事线上培训相关业务,除此之外并未要求办理其他许可证。根据该《实施意见》,我司如已获ICP许可证,是否可在营业执照中新增“在线教育”或其他在线教育、培训类(非线下教育)经营范围?恳请相关部门明确以上疑问为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取得办学许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的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你司如申请在营业执照中新增“在线教育”或其他在线教育、培训类(非线下教育)经营范围,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办学许可。在取得办学许可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登记。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在取得ICP备案(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证明、等级测评报告后,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备案。”你司取得办学前置许可并在属地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经营范围后,须按照上述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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