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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18 9:56: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公司是建筑安装总包单位,为避免我们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计划跟分包单位签订一份代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协议,从我们应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中提取一部分按分包单位提供的名单及工资金额直接支付到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比如分包合同金额100万元,其中20万元是应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我们则支付给分包单位80万元,20万元直接支付给农民工。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跟农民工无任何劳动合同关系,我们是名义上的支付人,实际支付人是分包单位。个人所得税是由我公司代扣代缴还是分包单位代扣代缴?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