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昵称必填
邮箱选填
网址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验证的码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