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一问:上述文件中销货退回开红字发票并且还要在把原发票作废?比如5月份我卖一批货给你,开给你一张纸质普票,6月份全部退货,我开了一张红字发票,还得向你索回原发票作废?你也把发票退给我了,问题是跨月作废不了啊?啥办?开票软件不允许
二问: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上述业务5月份卖货1万元,6月份发生销售折让1千元,我直接再开一张红字发票1000给你就行,为什么还要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不要说什么有效证明哦,我是能要回原发票的情形,怎样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问题一所述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付款方也把原发票退还给开票方,开票方需要在原纸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而不是通过开票系统操作作废。 问题二所述情况,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对发票进行部分红冲,因无法收回原发票,此时需要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进行部分红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