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给我公司授权一项经营权,期限20年,总金额1亿元,A公司每年给我公司开具发票1000万元,分10年开完,我公司能否按1亿/20年=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计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因此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会计处理问题建议参考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