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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 11:31: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年第24号文中提到的第二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请问该“住房”的定义,是只限定于用于出租的房屋的房产证用途上必须为“住宅”?还是标注了其他用途(如商业、工业)但改建成住宅的房屋也符合条件?
2、上述后者其他用途的房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适用文件第二条的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二、享受“24号公告”第二条减按4%征收房产税的“住房”范围,包含上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对权属证明为商业、办公等性质的房屋,已作为租赁住房在实际运营,经住建部门认定,列入“租赁住房房源明细清单”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