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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10:30:4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一员工月初(1日)办理离职手续并离职,该员工当月社保为什么需要我公司来承担。这样的规定显失公平,对公司不利。望税务局各位领导重视下这个问题。
用人单位为员工(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办理社保停保减员时,税务机关以人社部门推送的失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失业登记备案信息中有个办理时间和“解除劳动关系时间”,若企业在人社系统中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填写的是上个月,那么电子税务局会自动核销本月所属期的社保费账单。
例如:企业在人社系统中登记的A员工解除劳动时间为10月31日,且企业11月所属期的未申报,11月15日企业在电子税务局中将A人员减员成功,那么电子税务局系统会自动将A员工11月所属期的账目核销。无需企业自行操作。
需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单位11月所属期的社保已经申报,在申报记录作废后,再操作减员系统也会自动核销账单;
2、如果单位11月所属期社保已经申报,减员成功后才去操作申报记录作废的,那么需要企业自己手动核销账目;
3、跨月操作减员的要求限制同上。如:11月减员,劳动合同解除日期时间是9月,10月和11月没申报,减员后那会自动核销10月、11月的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