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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10:40: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绵阳市税务局11月8日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撤销了绵阳市稽查局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我公司按照稽查局决定书在6月17日已缴纳了税款6000万,滞纳金5500万。目前征收局已经将税款和滞纳金全额退回,但没有补偿上述税款滞纳金所产生的利息。根据征管法52条和国家赔偿法39条的规定,我们只能通过国家赔偿的申请来主张吗?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