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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11:42: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没有中介服务业务资质的企业给我公司促成的业务,我公司根据合同收入的比例给中间商支付服务费,开具其他现代服务等发票,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给“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出了数额限定,即一般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