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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 15:1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
一小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企业主(股东,老板)用自已的资产和信用去银行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银行直接放款到企业的供应商,请问这部份利息可以在企业税前列支吗?如果不可以,请问理由,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股东、企业、银行三方之间签订的贷款协议是如何约定的?问题表述不清,无法判断该利息支出是否为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请您详细描述具体情况,以便准确回复。您也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