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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之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但已列入公告后的目录是否还应享受减免车船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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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1 14:33: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2017年10月购置比亚迪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现已列入2018年9月18日公布的第四批减免车船税目录。续保时保险公司回答说请示过税务局,说这台车是2018年9月18日前购买的,不能免车船税。而根据国家财税〔2018〕7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请问:公告之前购买的车但已列入公告后的目录是否还应享受减免车船税政策?我的理解是:不论是否新车,只要是列入目录的,从公告之日起就可减免车船税,不知是否正确?


   目前保险机构扣缴车船税所用税控系统为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维护。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的规定,“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于2018年9月18日公告,车辆取得时间为2017年10月,按照总局税控设置及相关解释,判断列入第四批目录车辆能否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为车船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即纳税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时间。您所有车辆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为2017年10月,早于第四批目录公布时间,所以税控系统判断该纳税人不能享受该项车船税优惠政策。

    按照总局目前系统设置及相关解释,车辆取得时间早于第四批目录公布时间的目录内车辆,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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