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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3 11:41: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关于居民企业间分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举例:甲、乙两个自然人成立公司A,A与丙自然人共同投资成立B公司。现有疑问如下1:B公司在分配红利时B公司需不需要对A公司的这笔红利代缴企业所得税?2:A公司收到红利时要再分配给甲、乙两人时,A公司对这笔红利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A居民企业从B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若符合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作为免税收入。若不符合免税规定,B公司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A公司将该笔投资收益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因此,A公司收到红利时要再分配给甲、乙两人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