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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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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10:30: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问,此处所讲利润总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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