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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4 11:38: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文件规定,第十八条 车船税退税管理应当按照税款缴库退库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规定,本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应当直接退还纳税人。
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五十六条规定,本规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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