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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随同保单赠送的礼品(春联、红包、台历等贺年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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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5 14:38: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第三条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方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礼品,如春联、台历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购买保险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购买保险产品,不可能获得赠品,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保险费内的,此种情况,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说方面,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建议您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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