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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1 11:40: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我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属公益性质的地市级国有独资企业,经营地址:山西省晋城市的高平市(县级市)。根据国有企业改制统一部署,今年将进行公司制改制,由于从事行业粮油储备的特性以及企业在当地形成了“厚道国库”独有声誉,依据当地政府改制要求,企业国有产权划归至当地政府授权的“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综合考虑企业情况,现拟将原有企业名称“山西高平国家粮食储备库”变更为“晋城国投高平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晋城(区域)+国投(字号)+高平国家粮食储备库(行业特点)+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组合名称因素:一是明确地区和产权所属,二是保留原企业具体方位及特性,三是参照省内同行业名称,四是,因当地有一家同类的企业,但属省级企业,为便于大众区别,特将具体方位在行业特点中予以明示。
请问,这样的名称结构是否符合规定?如符合,企业怎么通过省级核准?如不符合规定,具体违反哪项规定?
请百忙之中予以回复,谢谢!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总局负责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登记工作。您的名称问题,请向晋城市市场监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