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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6 10: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对方上市公司旗下企业,我方是小规模企业,结算应收款时,我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1%, 对方再下次结算我方应收款时以税差名义(6% - 1%)另外扣减我方应收款, 请问这样合法吗?
您好,税务机关不干预买卖双方对交易价格的相关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