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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59号文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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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1 11:31:2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为合伙企业, B和C为有限公司,A以本企业的部分股权作为对价收购B持有的C的100%股权,如果按一般性税务处理,B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如果其他条件都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B是否适用财税〔2009〕5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一、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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