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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 15:15:50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公司是环境卫生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城市的保洁服务工作,加计抵减扣除我们适用10%还是15%?
我公司唐山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营业执照内容为: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清运、转运、处理和处置(含餐厨垃圾);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冲刷、洗地、清楚非法小广告、市政道路维护保养;园林设计、施工、养护、保洁,移动厕所、固定厕所服务,保洁。我公司现在主要经营项目为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的管理,小区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工作;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