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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年165号十一条中的第二条是否已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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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 16:30: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财税2005年165号第十一条中的第二条是否已经废止?软件交付使用后按次或按期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规定:

    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此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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