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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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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7 10:22:32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员工,出差较多,在实报实销原则下,列支差旅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以下两种情况。

1.乘坐高铁,确定车票,票面信息员工个人姓名及身份证。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

2.自驾车,取得油票发票三种:第一种抬头为员工个人车牌号,第二种抬头为我单位名称。第三种为我单位分支机构名称(我单位为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由总行进行财务费用的统一报销》。

请问以上实报实销的是否属于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尤其是抬头为个人的油票发票。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1.企业员工取得的高铁车票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属于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取得企业抬头发票。

    3.分支机构支出的油费应按实际业务发生开具发票,分支机构与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作为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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