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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9 12:56: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三条规定,对于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对于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合伙人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的优惠只能使用一次,是否必须在投资满2年的当年抵扣?可以在投资满2年的以后年度抵扣吗?
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且只能在满两年的当年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