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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独立纳税人的非法人分公司小微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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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7 0:35: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总公司2017年11月承建某县700万工程建设,2018年2月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了非法人分公司,并授权分公司施工;分公司被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视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公司2017年、2018年均非小微企业,分公司2018年资产、人员、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小微企业标准。当地税务机关告之我们若总公司是小微企业,分公司则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问我被视为独立纳税人的非法人分公司现在可以享受小微税收优惠政策吗?若能,政策依据是什么?请告之,以便与当地税务机关探讨。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的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您的意见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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