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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8:48: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回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纳税人办税指南》规定:“2.3.1 发票丢失(损毁)报备
【事项名称】发票挂失损毁
【事项描述】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损毁情形时,应当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对发票丢失的,还应在省级以上财税类报纸或综合性报纸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辽宁省纳税人办税指南》规定:“2.3.2 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事项名称】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事项描述】
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