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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母公司股票期权发放是否需要前往主管税局做授予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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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4 12:12: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拟给员工发自己非上市母公司的期权,按照一般处理方式是否需要前往主管税局做授予期备案?个人所得税是在授予期缴纳还是在行权期缴纳?具体需要在税局履行什么手续、提交哪些材料?

以上问题还望老师能够给与详细指导,并帮忙列出所依据的政策文件。非常感谢!


    1.根据财税〔2016〕101号规定:“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四、相关政策 

  (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等文件规定。

    2.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办理材料:《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2份、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1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复印件1份、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1份、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1份。

    具体可根据实际业务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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