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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分立企业原股东向母公司企业转让股权是否受12个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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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9 9:58: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A公司的股东分别为C公司和D公司,其中C是D的子公司。2、A公司采用存续分立,将部分资产分立给新设的B公司,分立后,B公司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B公司的股东仍为C公司和D公司,持股比例一致。3、分立完成12个月以内,被分立企业A公司原股东C公司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母公司D公司,请问,C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会影响A公司分立年度享受特殊性重组优惠政策?谢谢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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