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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3 10:9:55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那么我想问下,现在对于单位价值500万以内的(除不动产外)的固定资产,企业选择了一次性税前扣除,是否属于这里讲的税法另有规定除外的示例?谢谢!另外,我想问下,假设敝司有机台100万,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如果会计在账务处理也选择一次性扣除,是否符合规定?谢谢!
答复如下:
1、是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上述公告明确,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