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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4:28: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第六条规定,实名信息变更
(一)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个人声明(附件2)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二)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三)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