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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3 11:22:2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现在的家庭自用唯一住房是通过赠与获得的,现在想卖掉这套房子,那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我的购房日期是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第四条规定的购房时间(赠与人买房的时间)确认呢?还是按照国税发【2007】33号文中描述的按照我现在持有房产证等证据上的时间呢?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房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