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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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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3 10:51:43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业务主要以系统集成业务为主,具体涉及智能交通、电子警察、道路交通安防监控、智能信息化建设等,销售外购产品的同时并提供安装施工及调试(一项业务中销售外购产品与提供安装调试金额占比通常为8:2)。是否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中第六条相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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