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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我们注意到第八条中这样说“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请问针对公告第一条,“已处理”是如何定义的?如果我公司在2019年12月发现2018年2月开具的进项发票尚未认证,在会计上做了进项税额转为成本的分录操作,属于“已处理”还是“未处理”?对应的税额还能在2020年3月1日以后进行认证抵扣吗?
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开具的、超期未认证确认的进项发票,可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