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0-2-9 16:39: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17年11月15日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相应款项的缴纳。2019年8月30日开发商发出收楼通知。在此期间未收到房屋发票。但在此期间国家税务局对增值税进行了调整:1)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是11%, 2)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是10%, 3)2019年4月1日以后是9%。 目前开发商仅能提供9%的增值税发票,请问相差的2%的税点开发商是否应返还给业主?
答:不可以。 开发商只能按照最新税率给你开发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因税率调整而变动,除非合同中明确对此做过约定。
答2:不可以退税,但可根据财税发【2016】36号文件第45条规定,可以要求开发商开11%税率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