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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9 10:49:41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我想请问第三方为外卖平台提供的配送服务是否属于此公告第五条所规定的服务范围?是否可以享受此公告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另:第五条参考的2016年36号文里也没有具体规定外卖服务属于哪种服务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如果单位提供的服务属于上述范围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