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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25号)广告服务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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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 10:23: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广告设计 属于设计服务,广告代理和广告发布 属于广告服务,那么 广告制作 属于什么服务类里?  

根据财税2016  25号第三条中 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这个广告发布费指的是财税2016  36号文件广告服务里的广告发布吗?    那么广告制作   广告设计   广告代理  是否包含在这个扣除额内?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十一、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若您提供的是广告服务,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进行判断,“广告发布费”仅指财税〔2016〕36号中的广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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