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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5 16:5: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税务数据采集软件V2.40采集电子数据”进行数据采集,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查询-稽核结果查询”模块,上传海关专用缴款书采集信息,申请稽核比对。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