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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客户委托加我司承担运输费,境外运输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所得税)要我司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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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5:1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与国外客户拟签订加工生产合同,其中合同有列明从国外港口到境外客户手中的运输费用由我司承担。因此我司需支付境外运输企业这部分的运输费用。那么我司是否要为境外运输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其中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若劳务发生地在境外的,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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