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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1:14: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一家厦门的建安企业,在外地(杭州)有工程项目,最终的工程结算定案金额大于原先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金额,能否提供结算定案表来预缴税金,还是要额外办理一份新的外经证,谢谢答复。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