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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0:36: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文化事业建设费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中填报超过九万显示超过免税限额。
财税〔2016〕60号中第三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起征点金额是多少?
不按照公告2019 4号提高到月不超过10万元(季3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号)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4〕35号)
自2014年10月1 日起,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营业额)20000元,按次缴纳增值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