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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3 11:11:27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公司于2019年6月购入固定资产价值300万元,符合财税2018年54号文,允许一次性记入当期成本费用,但由于会计记帐算误,2019年A公司既没有一次记入当期成本费用又未计提折旧,请问A公是否可以于2020年一次性记入成本费用?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您更正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正确处理会计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