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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实质为我单位委托银行放款给客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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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1 15:44: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一项委托贷款业务,业务实质为我单位委托银行放款给客户,银行扣划委托贷款利息给我公司。想请问,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第(三)条“同业代付”范畴,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若无法准确认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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