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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费收入能否按“生活服务”享受疫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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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6 11:25:3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2月申报所属期1月增值税时,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按正常纳税申报、1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免税申报(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进项转出),剩余的进项税额还可以加计抵减15%,请问这样操作可以么?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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