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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及个人联系电话,税务局在没有得到举报人的许可下提供给被举报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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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4 12:21:5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规定,检举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一)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查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三)调查核实情况和立案检查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规定,税收违法检举案件中涉及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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