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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两项调整后,最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金额为零,无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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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3 11:6:8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将自产存货无偿赠送给客户用于业务宣传,在纳税申报时,我们的做法是否应该是将其作为视同销售,第一步将公允售价与成本之差异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将公允售价与成本之差异调增销售费用(也就是将公允售价作为成本)?这样综合两项调整后,最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金额为零,无需补税。

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等情形,应该规定确认销售收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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