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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1:7:54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五条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是否意味着建筑安装发票必须是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才能在土增税时列支?营改增后异地建筑公司可能在公司所在地开票,而且现在对发票备注栏已经有规定了,是否需要继续执行该条款?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为接受服务方开具发票的,按照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