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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非居民纳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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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 13: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老师您好,针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及【35号文的解答】文件的内容有些疑问,还望进一步解答:

我司有名外籍员工不满足183天条件,要按非居民纳税,由于他是境内境外两地办公,所以可能会出现同一个月在境内和境外均有工作天数,我司为他的境内雇佣单位,他在境外无雇佣单位,还想问下他当月收入是否可以按照境内工作天数/日历总天数折算后*收入纳税,如果按35号文理解,我这边理解他应该是可以适用折算条件的;

但根据解答文件中【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第一个问题的答复,【无住所个人未在境外单位任职的,无论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的理解,感觉如果境外没有受雇单位,是不适用于折算的。

所以觉得35号文和解答有此疑问的地方,还望老师进一步解答,多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

(一)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形。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除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本公告所称境内雇主包括雇佣员工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机构、场所。凡境内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或者无营业收入未征收所得税的,无住所个人为其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否在该境内雇主会计账簿中记载,均视为由该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本公告所称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的公历天数,是指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按公历计算的天数。

  本公告所列公式中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工资薪金的,应当先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工资薪金收入额,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二):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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