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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也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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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1:48: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税[2019]20号第三条明确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现在整个国家减税降费的背景下,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也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负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规定:“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规定:“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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