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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8:50: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公司是新办的软件企业,于2018年8月成立,当年盈利。我公司是否还能适用财税2012 27号文以及财税2016 49号文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我公司对财税2012 27号文第三条“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有疑问,请领导帮忙判断我公司在盈利年度上是否适用两免三减半优惠。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